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支持预约先办 支持网上申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基本编码 000117014000
实施编码 511A17011001-511403000000-000-115117237547183936-1-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李密大道二段街道-201号,详细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办理形式 窗口受理,在线受理
实施对象 窗口受理
实施对象性质 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全县(市、区)
结果名称 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V1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李密大道二段街道-201号,详细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行政审批局; 办理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监督电话 投诉电话:028-123456;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28-37632234;
办理网址 http://zxbl.sczwfw.gov.cn/app/presonServices/netApply/4477135540269383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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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101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二条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6项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7)、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9)、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1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附件1第九项

(1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1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1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1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17)、《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19)、《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2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2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2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2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2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2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建筑垃圾需要处置的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能力的单位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是否容缺 样表
(空表)
备注
1 开挖或者拆除工地地址的标识图/照片 必须 申请人自备 下载
2 消纳场所配套设施场地权属证明 必须 申请人自备 下载
3 具有消纳场所相关设施资质告知性承诺书 必须 申请人自备 下载
4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许可证的告知性承诺 必须 申请人自备 下载
5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必须 申请人自备 下载
6 运输设备证明材料 必须 申请人自备 下载
7 合同及工程量清单 必须 申请人自备 下载
8 标识图或施工现场照片 必须 申请人自备 下载
9 施工许可证、法人委托书、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必须 申请人自备 下载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标准 审查依据 注意事项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 流程说明
流程图
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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