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

支持预约先办 支持网上申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基本编码 000117013000
实施编码 511A0302700000-511403000000-000-115117237547183936-1-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李密大道二段街道-201号,详细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办理形式 窗口受理,在线受理
实施对象 窗口受理
实施对象性质 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全县(市、区)
结果名称 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V1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李密大道二段街道-201号,详细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行政审批局; 办理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监督电话 投诉电话:028-123456;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28-37632234;
办理网址 http://zxbl.sczwfw.gov.cn/app/presonServices/netApply/42357673735694909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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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102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二条

(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7)、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8)、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七条

(9)、《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0)、《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生活垃圾处置能力的企业法人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是否容缺 样表
(空表)
备注
1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告知性承诺 必须 申请人自备 下载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标准 审查依据 注意事项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 流程说明
开始 0
受理 0
审查 2
制证 0
取件 0
完成 0
流程图
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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